2011-2-26 13:41:44 阅读30 评论0 262011/02 Feb26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第590号
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总 理 温家宝
二○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
2009-12-13 16:40:36 阅读386 评论2 132009/12 Dec13
一封被拆迁户必读的信(转载-出处不详)
老百姓只知道自己在被拆迁的时候吃亏了,却不知道亏在那里,这封信应该对所有的被拆迁户都有所帮助。
*书记、*市长:
你们好!
我是*****巷41号户主***。打扰了! 有个事情要跟你们汇个报。
我位于*****巷41号一幢三层楼的私宅,现住有祖孙三代十几号人口,是这次政府建设励节路的拆迁对象。现就有关拆迁协商过程和我的拆迁成本等有关事宜汇报如下:
1.协商过程。我现在86岁了,已经瘫痪在床,虽然头脑还清醒,但耳朵不好。所以按照政府的要求和本人意愿,我已委托我妻子***代表我进行拆迁协商工作。我们也已经做好了协商的准备.
2009-5-8 12:58:54 阅读796 评论10 82009/05 May8
苏麻:因为自家拆迁走上网络,开始关注拆迁类的消息。。。
做为被拆迁户,处于绝度弱势的位置是不可否认的事实,强大的开发商及其后台与被拆迁户的对弈中,很少有人会为被拆迁户说话。面对现状,我们也无可奈何。看过一些关于拆迁的文章或帖子,深深感到,做为宣传工具的媒体的丑陋,当然也看到了有良心的人们为被拆迁户的呐喊,虽然很微弱,也让我们感觉到了些许暖意。
推荐
被拆迁户维权方略 http://q2007930.blog.163.com/blog/static/484461042009124892454/edit/
2009-2-24 20:09:02 阅读655 评论5 242009/02 Feb24
如何合法有效地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?汉律的建议是:当拆迁公告颁布后,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談拆迁协议时,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、耐心与其洽商,说话(尽量使用电话)要和气,切不可激化矛盾,绝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。在拆迁期间,被拆迁人应当免除一切不良嗜好,谨防掉进有关人员设计的陷阱,被迫签订违心的拆迁协议。被拆迁人事先应做好各项防范措施(最主要的是家人的安全),当被拆迁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到侵害(含人身恐吓)时,被拆迁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,保留报案的证据(录音、报案回执),当又一次遭受侵害(含人身恐吓)时,被拆迁人可依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向各级公安机关呈交请求保护函(最好用特快专递,信封面写明:关于请求保护…,必要时可附遗书),
2008-10-28 23:23:40 阅读96 评论2 282008/10 Oct28
2010-3-24 21:30:57 阅读192 评论0 242010/03 Mar24
“逢楼必拆”是耻辱,不是荣耀
2010-03-24 来源:半岛晨报 作者:隋海涛
“胳膊”是拧不过“大腿”的,所以,除非万不得已,“胳膊”是不会没事找事,主动去拧“大腿”的。有些时候,“钉子户”的要求确实不够合理,但更多时候,他们都扮演着“受害者”的角色。
据《宁波晚报》报道,天津市宁河县教师张熙玲因拒绝拆迁自家楼房被停课,10天内先后有4拨人来做她的工作。最后出马的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刘广宝在谈话中告诉她,“在英国,你说不拆,任何人不敢拆你的。在中国,你说不拆,肯定把你拆了。我就这一句话,这就是我们为什么在全世界牛逼!”“凡是宁河县的公民,必须执行宁河县委、县政府制定的决策,或者说政策。”刘广宝还举了自焚身亡的成都“女钉子户”唐福珍的例子,劝张熙玲要为孩子想想。这次谈话被录了音,但事后刘广宝在媒体面前否认他是这样说的。
2010-2-7 20:52:52 阅读256 评论0 72010/02 Feb7
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》(征求意见稿)两大硬伤
2010-02-05 作者:蔡定剑(中国政法大学教授)
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》(征求意见稿)忽视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,从而存在两大硬伤:
第一个硬伤,“征收条例”界定公共利益与规划法矛盾。“征收条例”界定了什么是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是一个进步,但是,公共利益不应由该条例界定,而应是在《规划法》中界定。我们知道,城乡土地和空间的利用都应是先有规划,再有开发,后有征收。这三者是有先后次序的。
2010-2-4 12:55:11 阅读200 评论0 42010/02 Feb4
“征用条例”中掺沙子的“第四十条”
童大焕 2010-02-04 http://tdh318.blog.sohu.com/143840880.html
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和补偿条例》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,眼尖的学者马光远博士立即发现,该条例的第四十条规定让商业拆迁混入了“征用条例”,对整个“征求意见稿”造成了颠覆性的破坏。建议删除这一条,让“征用条例”所规定的“公共利益”更加纯粹。因为该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即指出:“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,维护公共利益,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……制定本条例。”因此,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用,而本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则规定:“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,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、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,应当符合城乡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。非因公共
2010-1-24 20:31:46 阅读278 评论1 242010/01 Jan24
拜托,你征收的是我的土地而不只是房屋
秋风 2010/1/22 新京报
前日,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征收条例座谈会,据参加的学者透露,正在起草的条例草案名称由去年底的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》,更改为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》。“拆迁”一词终于被取消了,在具体条款中,则出现了“搬迁”一词。但是,假如清楚地界定了征收的性质,那么,“搬迁”这个词也是多余的。
谁都知道,在城市里,房屋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产权之转让。
2009-12-11 11:33:42 阅读187 评论0 112009/12 Dec11
为何钉子户住的都是违章建筑?
时寒冰 原文链接:http://shihb.blog.sohu.com/139309557.html
无数的拆迁悲剧,基本都有一个共同点:他们的房屋大都属于“违章建筑”。
事实上,相当一部分“违章建筑”并不违章,比如,一些“违章建筑”原来就与村委会签订了建房协议,为何还违章呢?
其一,“农民集体”的虚化。
早在2006年2月,笔者就曾在《上海证券报》发表了一篇题为《如何防止征地异化为掠夺》的文章,指出:土地产权不明,则是征地异化为掠夺的另一重要因素。道理很简单,既然土地本不属于农民,既使强征他们又如何维权?我国《土地管理法》规定:“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,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,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